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8-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集中进行学习培训,使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尽快熟悉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劳务派遣会员单位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三、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的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五、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实施办法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要保证服务质量。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出发,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和劳务派遣配套规定,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确定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帐。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部劳动关系司,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5.受理决定书(样本)
6.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9.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10.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联 系 人:周 丽
联系电话:010-84208559、84223358(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许可经营事项
:
有效期限
: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副 本)
编 号:
单位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许可经营事项
:
有效期限
:
说 明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凭证。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劳务派遣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除许可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缴和吊销。
4. 劳务派遣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许可机关。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文字内容
字体
字号
规格
内边框面积
280mm*190mm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方正大黑
48
编号:
方正黑体
16
单位名称:
方正黑体
18
住所:
方正黑体
18
法定代表人:
方正黑体
18
注册资本:
方正黑体
18
许可经营事项:
方正黑体
18
有效期限:
方正黑体
18
发证机关:
方正黑体
16
发证日期:
方正黑体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
楷体
12
整证规格:300mm*210mm
附件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事由
备 注
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附件5
受理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______)。办理期限为____个工作日,将于 年 月 日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批准延长的,所需期限将另行告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附件6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因________________(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附件7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申请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___________),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XXXXXX(准予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附件8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申请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___________(不符合的具体条件),根据________________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本决定对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附件9
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变更劳务派遣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因________________(依法不予变更原因),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决定不予变更。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附件10
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XXXX文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延续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___种情形,根据_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决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___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