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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完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7-6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这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出的规范,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办法》还明确,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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